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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交道罚决定〔2021〕03033号
当事人情况: 邓社冈,是本案的驾驶员,无固定工作,无固定职业。
经调查查明,你驾驶 鄂FD77M1东风小汽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现场视频 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安交道罚告知〔2021〕03033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分以下情况说明,□①既陈述申辩,又申请听证的;R②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的;□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④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但申请了听证的。如果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应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或者听证中陈述的理由采纳情况),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经过 邓社冈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有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且是第一次违法的 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于2021年3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安化县建设 银行,户名: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 人民政府或者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安化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依法律规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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