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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交路罚决定〔2021〕09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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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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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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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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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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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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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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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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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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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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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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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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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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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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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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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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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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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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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你(单位)驾驶车牌号为 豫QG9623的 六轴车辆于 2021年06月 30日,擅自在G536线+260K+100M 处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辆车货总质量为 50.36吨,超限 1.36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1年06月 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安交路罚告知(2021)09169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 耿号 本人阅示并提出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于 2021 年 06月 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自行卸去超限货物 1.36吨;
2、处罚人民币 伍佰 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安化县信用联社银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705125000181263501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安化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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