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
和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造林积极性,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推进现代林业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和省级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市县)的通知》(湘财预〔2022〕304号)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和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林造函〔2023〕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工作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申报、先造后补、谁造补谁的原则。实行先造林后补助的奖补机制,引导、鼓励和吸引广大造林主体积极参与国土绿化事业与生态环境建设。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重点进行布局与安排,重点支持村庄小微公园、村民广场、村庄公共绿地、生物防火林带等建设。在区域上,优先考虑经济落后地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在造林主体上,突出农民特别是脱贫农户、国有林场及省林业局认定的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在造林技术上,禁止炼山,禁止全垦整地,禁止全面清理,鼓励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营造针阔混交林。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策与结果要公开,任务安排要公平,验收兑现要公正。
4.坚持“四落实”的原则。各单位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工作直接负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统一谋划发展目标,统筹安排资金任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1.补助范围。补助范围包括:2023年全年内,造林主体在审核通过的造林绿化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估范围内的地块上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自愿申报且验收合格的可纳入补助范围;2022年造林验收不合格经补植和管护合格的也可纳入2023年补助范围;2023年地方财政投入的造林可纳入补助范围。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因违反《森林法》补植的林木、采伐迹地未按期更新的造林以及2023年度已纳入中央其他造林项目的造林,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造林补助标准为300元/亩,直接兑付给造林主体。
3.补助费用使用。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资金用于造林主体造林生产和劳务费用补助,不得用于与其无关的工作费用。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林业局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提高重视,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造林补助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抓好政策宣传。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助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林农群众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群众加强对造林补助工作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1.发布方案。县林业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计划及我县实际制定造林补助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印发给各乡镇(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国有林场,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2.组织申报。由造林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县级工作方案自愿申报,县林业局审核审查。
(1)申报资格。申报主体为对造林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当年造林1亩以上的单位(国家机关除外)或个人;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造林的,第三方可以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方式。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直接向县林业局申报;其他造林主体按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划申报,即向所属村或乡镇(跨村)或县林业局(跨乡镇)申报,乡村“宅旁”植树由村统一登记造册申报,经村、乡(镇)资格初审后由乡(镇)统一报县林业局(联系人:汪积鹏,电话19973766928;罗大为,电话:15007376531),由县林业局组织对造林主体的申报进行资格审核。
3.开展验收。县林业局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造林主体开展造林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计划分配、资金兑现依据。乡村“四旁”单排或零散植树,按30株/亩标准折算面积,折算条件:乔木地径3cm(含)以上或经济林树种2年生(含)以上或灌木高60cm(含)以上或灌木球球径30cm(含)以上列入折算范围;为鼓励身边增绿,促进庭院绿化和乡村振兴,农民“宅旁”造乔木地径3cm(含)以上的乡土珍贵树种(见《湖南省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20年版)》湘林造〔2020〕11号)按10株/亩标准折算面积。
4.落实任务。县林业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计划任务、全县申报与验收结果,按照县级制定的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办法,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村、国有林业单位等,落实到造林主体和山头地块,并按照国家林草局的要求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5.公开公示。县林业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有关媒体、公共场所等宣传造林补助相关政策。并在乡(镇)、村、国有林业单位等重要场所及时公示申报、分配、验收、资金补助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公布公开均要拍照留影存档,并报送近远景照片各一张至县林业局营林种苗站。
6.管护合同。县林业局组织对纳入造林补助的造林主体与县林业局签订新造林三年管护承诺责任书,确保造林三年后郁闭成林。
7.兑付资金。县林业局要按照验收结果编制资金结算表,附上验收相关资料,按财务报账制度与程序及时报送县财政局,配合县财政局及时拨付造林主体,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支付个人的采取“一卡通”支付,支付单位的资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8.落地上图。县林业局在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开展全面自查。同时结合自查,利用营造林管理系统及上图APP同步开展造林补助的结果上图工作,并在自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图提交至市林业局审核。
9.档案管理。县林业局和各乡(镇)林长办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造林补助项目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字、图表资料,按时归档,妥善保管。
二、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
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按原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的政策、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申报、谁抚补谁的原则。承担森林质量提升任务的抚育主体完成任务后自愿申报,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补助。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和地方国土绿化与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重点进行布局与安排,在抚育主体上,要优先考虑国有林场、省林业局认定的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抚育对象上,优先选择大面积连片的、退化的过密人工针叶纯林;在抚育措施上,要求对林分内现有的阔叶树予以保留和保护。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策与结果要公开,任务安排要公平,验收兑现要公正。
4.坚持“四落实”的原则。各单位对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直接负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统一谋划发展目标,统筹安排资金任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二)补助范围、标准
1.补助范围。自愿承担森林质量提升任务的抚育主体,在2023年1月-2024年5月完成森林质量提升任务且验收合格、连片抚育面积50亩(含)以上的可纳入补助范围,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标准为200元/亩,直接兑付给抚育主体。
3.补助费用使用。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用于抚育主体抚育生产和劳务费用补助,不得用于与其无关的工作费用。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林业局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提高重视,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抓好政策宣传。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林农群众积极参与和林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相结合,同时鼓励群众加强对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1.发布方案。县林业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计划及我县实际制定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印发给各乡镇(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国有林场、林科所,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2.组织申报。由森林抚育主体自愿申报,县林业局审核审查。
(1)申报资格。申报主体为对森林质量提升的林地具有使用权或经营权、抚育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单位(国家机关除外)或个人;单个农户连片面积小于50亩,但多个农户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可以联合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抚育的,第三方可以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方式。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直接向县林业局申报;其他抚育主体按林地所属行政区划申报,即向所属村或乡镇(跨村)或县林业局(跨乡镇)申报,经村、乡(镇)资格初审后由乡(镇)统一报县林业局(联系人:汪积鹏,电话19973766928;罗大为,电话:15007376531),由县林业局组织对抚育主体的申报进行资格审核。
3.计划分解。县级林业局根据省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和全县申报审核情况,按照县级分配方案将计划任务分解到乡(镇)、村、国有林业单位。
4.作业设计。县林业局要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编制作业设计,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抚育主体,并及时报送市林业局审批。作业设计在重要环节和重点内容明晰具体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5.组织施工。县林业局和乡(镇)要严格督促抚育主体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大力推行专业队伍、机械化作业,加强现场培训和指导,确保施工质量。
6.开展验收。县林业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开展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资金兑现依据。
7.公开公示。县林业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有关媒体、公共场所等宣传森林质量提升补助相关政策。并在乡(镇)、村、国有林业单位等重要场所及时公示申报、分配、验收、资金补助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兑付资金。县林业局要按照验收结果编制资金结算表,附上验收相关资料,按财务报账制度与程序及时报送县财政局,配合县财政局及时拨付抚育主体,于2024年5月底前应完成兑现工作。支付个人的资金采取“一卡通”支付,支付单位的资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9.完工自查。县林业局在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开展全面自查,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县级自查报告报市林业局审核。
10.档案管理。县林业局和各乡(镇)林长办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森林质量提升补助项目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字、图表资料,按时归档,妥善保管。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造林补助和森林质量提升补助项目的重要意义,以林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林业特点和惠民功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障公平公正,既要注重程序化管理又要加强技术服务,既要保障建设成效又要保障资金运行和生产安全。
1.严禁重复安排中央资金。中央资金在同一年度、同一地块、同一建设内容上不准重复安排,但可与地方资金配套使用。
2.依法依规实施项目。要以国土“三调”为基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项目。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3.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落地上图”要求,切实做好计划上图和成果上图工作。要加强项目实施地的计划性管理,在整个项目计划中充分考虑可纳入补助项目的面积,确保上图入库精准精细,项目管理有的放矢。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要切实把好第一关口,县林业局要加强本地区造林补助和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与管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计划任务;县林业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强化资金管理,杜绝虚报冒领、“雁过拔毛”等现象出现,切实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共同抓好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和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工作。
附件:1.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湘林造〔2020〕11号)
2.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申请表
3.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管护承诺责任书
4.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补助申请表
5.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施工合同
附件1















附件2
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
申请表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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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主体: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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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地点: 乡(镇) 村(社区)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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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前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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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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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面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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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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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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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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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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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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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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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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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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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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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
管护承诺责任书
我是 乡(镇) 村(社区) (姓名),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和省、市、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相关的政策要求,本人于2023年度在 乡(镇) 村(社区) 等地进行造林,主要造林树种为 ,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面积为 亩。根据造林项目要求,对新造林地进行3年管护。现本人郑重承诺,在享受国家造林补助的同时,愿意接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管理,履行项目建设责任,按照项目要求进行3年管护,确保造林3年后郁闭成林。如本人未管护到位,愿接受相关规定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申请表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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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主体: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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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地点: 乡(镇) 村(社区)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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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树龄: 年 郁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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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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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面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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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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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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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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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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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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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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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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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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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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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化县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施工合同
甲方:安化县林业局
乙方:
为加强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按照《湖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实施地点与面积
乡(镇) 村(社区) 地点,面积
亩。抚育方式为 ,由乙方按设计要求进行作业(小班、地点、面积、四界线详见作业设计)。
二、实施时间
乙方负责在 年 月底前完成。
三、补助标准
200元/亩。
四、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次设计小班抚育措施有:抚育间伐、割灌除草等。
(一)抚育间伐。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和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量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缩短培育周期的营林措施。抚育间伐严格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的要求进行,按照采劣留优、采弱留壮、采密留稀、强度合理、保护幼苗幼树及兼顾林木分布均匀的作业原则进行。①先清除妨碍林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后进行间伐作业,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号树间伐。②不得超规格、超强度采伐,严格控制出材量在批复范围之内。
(二)割灌除草。主要清除妨碍林木、幼树、幼苗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三)剩余物清理。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派专人全程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抚育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及时掌握抚育质量和进度。
2.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操作的实施单位,甲方有权及时制止,并勒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取消项目补助。
3.抚育实施完毕后,甲方组织技术人员对乙方的抚育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4.乙方积极向甲方报告实施工作进展情况。
5.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做到安全生产,出现事故,将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6.乙方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实施质量的指导、监督、检查。
7.项目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发放项目补助资金。
六、本合同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