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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793/2025-2089039 责任部门:安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8-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加强犬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征求意见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8     信息来源: 安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浏览数:

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征求意见书

 

    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犬与人之间的病原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安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草拟了《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世强
    电子邮箱:532284430@qq.com



                                                       安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5年8月17日


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经携带狂犬病病毒的犬、猫等动物咬伤或抓伤传播,发病后致死率可达100%。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犬与人之间的病原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增强狂犬病自我防范意识。广大民应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尽量减少与犬、猫等动物的直接接触,避免被抓伤、咬伤。若不慎被犬、猫等动物抓伤或咬伤,应立即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和肥皂水交替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并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疫苗接种等规范处置。

二、强化犬只狂犬病防控。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是狂犬病免疫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对饲养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猫等动物出现狂躁、流涎、恐水、攻击性强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症状,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农业农村、卫健部门报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扑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犬类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规定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形成联防联控机制,确保狂犬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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