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6〕8 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MACW******
地址:安化县羊角塘镇某某社区某某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某
联系电话:1589836****
身份证号码:210882198908******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检查时企业提供2026年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不全;
2.废气排放出口下方电机皮带轮无防护罩;
3.火炉上下楼梯无安全防护栏扶手;
4.人员疏散通道堵塞。
以上事实有:
1.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授权委托书、常某身份证复印件、井某明身份证复印件、贾某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检查通知书》(湘益安)应急检通〔2026〕72 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72 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益安)应急检告〔2026〕29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应急责改〔2026〕20号,《调查询问笔录》1号、2号、3号,现场检查时的照片,复查时的照片。
3.《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安)应急复查〔2026〕27号等证据证实。
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附件1序号1的适用情形,决定给予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6.1.5 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湘应急发〔2022〕9 号)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一)的规定情形,决定给予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3”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5.6.3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湘应急发〔2022〕9 号)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一)的规定情形,决定给予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湘应急发〔2022〕9 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一)的规定情形,决定.给予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教育、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一审:夏子臻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