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6〕9 号
被处罚人:常某 性别:男 年龄:37 联系电话:1589836****
身份证号码:210882198908******
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鲤某某村某号6-7
所在单位: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安化县羊角塘镇某某社区某某组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对你(个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人员疏散通道堵塞。
以上事实有1.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授权委托书、常某身份证复印件、井某明身份证复印件、贾某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检查通知书》(湘益安)应急检通〔2026〕72 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72 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益安)应急检告〔2026〕29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应急责改〔2026〕20号,《调查询问笔录》1号、2号、3号,现场检查时的照片,复查时的照片。
3.《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安)应急复查〔2026〕27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湘应急发〔2022〕9 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一)的规定情形,决定给予益阳市金某某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处人民币1250元(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一审:夏子臻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