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监处罚〔2022〕136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2-11-0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36号
当事人:安化**网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19R9X
住所(住址)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社区2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1****9175284
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 》(益市监案移[2022]32号),省局广告处对淘宝、天猫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上的省内网店及省内交易类网站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在京东电商平台开设有“五域滋补养生专营店”,店内产品“古方痘立清”的展示页面上载明有“内调青春痘粉刺痘印痘坑内分泌养生中药茶”的字样。
经查,“古方痘立清”由安徽润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12个月,规格150克(5克*30袋),产品类型为代用茶,不具有“调节内分泌”功能。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在京东电商平台开设“五域滋补养生专营店”,其店内线上经营的“古方痘立清”上架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当事人主要在京东电商平台线上开展业务,没有从事线下服务,公司销售的产品信息均来源于拼多多等其他平台。消费者在当事人网店下单后,当事人与供货商联系,由供货商发货。上述产品广告是当事人在京东快车平台开设账户充值后,通过该平台进行推广宣传,系统根据当事人推广需求自动扣缴费用,推广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共4个月),推广费用共319.96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产品销售页面点击率112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 益市监案移[2022]3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网页截取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截图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和经营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经营情况、广告推广费用情况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商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目之1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 二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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