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5号
当事人:安化新一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塘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XXXXXXXXXX
住所(住址):安化县清塘铺镇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明春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XXXXXXXXXXXX
当事人公司位于安化县清塘铺镇XX,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土特产、针纺织品、电子电器、文体用品、化妆品、调味品、负责、鞋袜、钟表、化工商品(不含化学危险品)、肉食零售;烟零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销售。
2022年0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米”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9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2120),显示“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0,实测值56.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胜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数量3包(49斤/包),进购价245元/包,进购金额73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花生米”以5.98元/斤的价格售出146.38斤,其中7.6506斤用于抽样检验,余下0.62斤做报废处理,已无库存,获利143.5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肖明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2021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一份,及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三: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合法资质。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顺序号NCP2243092356953214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2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经营者肖明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花生米的配送单记录、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花生米的的前台销售汇总报表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于2022年6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打印件两张,当事人提供的配送单、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索证索票的事实情况。
证据十: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022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改正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43.5元;
2.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