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6 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云发财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XXXXXXX
住所(住址):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回春居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秋红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XXXXXXXXXXXX
当事人门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居委,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
2022年4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9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2220),显示“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1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泥鳅(淡水鱼)”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手机微信向安化县梅城镇韶英海鲜店发出订单,次日由该店送至你店内,数量20斤,进购价11元/斤,进购金额22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泥鳅(淡水鱼)”以14元/斤的价格售出16斤,其中2斤用于抽样检验,余下4斤做报废处理,已无库存,获利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刘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2022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一份,及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三: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合法资质。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顺序号NCP2243092356953222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2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经营者刘秋红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泥鳅的配送单记录、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于于2022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打印件两张,当事人提供的配送单、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索证索票的事实情况。
2022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改正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