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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6 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Q******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
经营者:刘**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从事美容、美发服务。
2022年10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下列四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采洁”染发霜,规格:100ml/盒,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7月19日,数量有3盒;
2.“恒大”·逆时光彩染膏,规格:100ml/盒,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5月26日,数量有2盒;
3.“怡美姿”染发膏(1号剂),规格:100ml/盒,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8月3日,数量有5盒;
4.“贝嘉欣”染发膏,规格: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7月19日,数量有2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四种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化妆品是当事人从东坪进购的,其中,“采洁”染发霜进价4.5元/盒,现剩余3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3.5元;“恒大”·逆时光晶彩染膏进价4元/盒,现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8元;“怡美姿”染发膏(1号剂)当事人自述是客户放在当事人使用的产品,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贝嘉欣”染发膏进价4.5元/盒,现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9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妆品不对外销售,用于为客户提供烫染服务时使用。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供货商资质和进购票据,也不能提供使用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使用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制[2022]06042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且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洁”染发霜3盒,“恒大”·逆时光彩染膏2盒,“怡美姿”染发膏(1号剂)5盒,“贝嘉欣”染发膏2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1月 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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