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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90 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7K******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
经营者:刘**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安化县大福镇*****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在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开设“安化县大福镇***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水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家具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制品除外);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灯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园艺产品销售。2022年05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06月27日,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的《检验报告》NO:FJ2203931,显示上述“泥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0.89,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2年0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泥姜”是你超市于2022年05月30日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处购进,数量10斤,进购价2.4元,进购金额共24元。至本局调查时止,“泥姜”售出售出3斤,被抽检4.24,毁损2.76斤,销售价2.48元/斤,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检验报告》1份,及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所示产品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合格。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收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7 月 15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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