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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8591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1-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6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世纪华联超市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XXXXXXX

住所(住址):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社区清下组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武

身份证件号码:362202XXXXXXXX3539

当事人超市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街道清塘铺镇清塘社区清下组01号,从事日用品、冷冻食品、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水产品、水果、肉类、粮油、糕点、蔬菜、酒、饮料及茶叶、服装、鞋帽、文体用品、家电、手机、工艺品、皮具、金银首饰、卷烟、雪茄烟、服装、散装食品、乳制品、奶粉、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钟表、眼镜、五金的零售。

2022年0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泥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9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No:FJ2202093的《检验报告》,显示“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FJ2202100的《检验报告》,显示“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57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5月19,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韭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从常德市武陵区向开艮精品蔬菜商行购进,数量为3斤,进购价2.8元/斤,进购金额9元;“泥鳅”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从安化县梅城镇韶英海鲜店购进,数量为10斤,进购价11.5元/斤,进购金额11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韭菜”以4.96元/斤的价格售出2.76斤用于抽样检验,余下0.24斤做废弃处理,已无库存,获利6元;“泥鳅”以16元/斤的价格售出9.58斤,其中2.74斤用于抽样检验,余下0.42斤做废弃处理,已无库存,获利43.1元。共计获利49.1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谢庆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递交的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证据三: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202093)和《检验报告》(No:FJ220210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0103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一份,及现场照片五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顺序号NCP2243092356953211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顺序号NCP2243092356953212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合法资质。

证据六:本局于2022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对经营者周红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韭菜和泥鳅的配送单记录、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韭菜和泥鳅的商品销售汇总报表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于2022年5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打印件两张,当事人提供的配送单、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索证索票的事实情况。

20227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改正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9.1元;

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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