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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8710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1-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溪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所罚字〔2022〕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溪监督管理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所罚字〔2022〕1号

当事人:谢***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99***0356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由本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三轮车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2022年7月4日本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即从事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销售经营活动,现场经营的车辆包括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开始从河南省、株洲市、桃江县等地购进上述车辆进行销售。至本所调查时止,当事人花费5万元进购15辆车,当事人销售了一辆三轮车,进货价5400元,销售价5800元,上牌费用1500元,当事人经营三轮车共获利-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7月4日本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无照经营三轮车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7月4日本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三轮车的种类、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2022年7月4日,本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照经营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溪监督管理所

2022年7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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