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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8874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1-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179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2179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P9CF5B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          经营者温**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大福镇****,从事美发、美容、化妆服务。

2022118,本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下列三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韩国欧莱姿”(毛发着色料)蓝色,生产日期:2017年9月25日,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9月24日,数量有2盒;

2.“韩国欧莱姿”(毛发着色料)紫罗兰,生产日期:2017年8月21日,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8月20日,数量有2盒;

3.“COLOR’S”,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8日,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8月7日,数量有2盒;

依法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三种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化妆品是当事人从长沙锦惠美业进购的,其中,“韩国欧莱姿”(毛发着色料)蓝色进价14元/盒,现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8元,“韩国欧莱姿”(毛发着色料)紫罗兰进价14元/盒,现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8元,“COLOR’S”进价14元/盒,现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8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妆品不对外销售,用于为客户提供造型服务时使用。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使用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使用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安市监强制[2022]07042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且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韩国欧莱姿”(毛发着色料)蓝色2盒,“韩国欧莱姿”(毛发着色料)紫罗兰2盒,COLOR’S 2盒;

2.罚款5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11 24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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