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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时利和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9047070X8
住所:湖南省安化县马路镇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李勇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马路镇东风街,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1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两款预包装食品:1、“康师傅爆椒牛肉面”,净含量:“面粉+配料108克”,生产日期:“20210710”,保质期:“六个月”,售价:“4元/桶”,数量有4桶;2、“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净含量:“面粉+配料110克”,生产日期:“20210710”,保质期:“六个月”,售价:“4元/桶”,数量有1桶,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康师傅爆椒牛肉面”和“康师傅泡椒牛肉面”是综合装,一件综合装由9桶“康师傅爆椒牛肉面”和3桶“康师傅泡椒牛肉面”组成。2021年10月,当事人以28元/件的进价从东坪镇冠桥批发部进购了15件综合装,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李小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李小朋接受案件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执一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一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情况和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一份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食品召回措施。
本局于2022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既未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发表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爆椒牛肉面”4桶、“康师傅泡椒牛肉面”1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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