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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5号
当事人:安化县新连发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G76B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6792
2022年12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葱”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月10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FJ2208066,显示“葱”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343092356953036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批次“葱”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从从当地菜农处购进,数量4斤,进购价5元/斤,进购金额2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葱”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4元,获利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谌磊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抽检现场相关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文书送达;
3.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发的编号为NO:FJ220806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事实;
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鉴结〔2023〕1040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安市监限提〔2023〕104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3〕104002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04002号及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6.本局于2023年2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现场相关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0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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