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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
联系方式:1********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卷烟零售;日用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化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五种化妆品均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姣草堂灵芝焗油修护六味草养发焗油膏”,生产日期:20211215,保质期:三年,卫妆准字:29-XK-2309,净含量:500ml,数量有11瓶;
2.“朵彩还原酸性修发用滋养霜”,生产日期:2021/12/22,保质期:三年,卫妆准字:29-XK-2305,净含量200g,数量有9瓶;
3.“朵彩还原酸性修护发膜”,生产日期:20201127,保质期:三年,卫妆准字:29-XK-2305,净含量:300ml,数量有7瓶;
4.“朵彩还原酸性焗油宝”,生产日期:2021/12/22,保质期:三年,卫妆准字:29-XK-2305,净含量:200g,数量有4瓶;
5.“拉芳多效护理护发素”,限制日期:20270211,卫妆准字:29-XK-2309,净含量:235ml,数量有9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种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姣草堂灵芝焗油修护六味草养发焗油膏”、“拉芳多效护理护发素”是当事人从安化雪儿日化进购的,“姣草堂灵芝焗油修护六味草养发焗油膏”进价18元/瓶,标价:19.9元/瓶,剩余1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18.9元。“拉芳多效护理护发素”进价7元/瓶,标价:8.8元/瓶,剩余9瓶,库存货值金额为79.2元。上述“朵彩”系列化妆品是当事人从益阳代理商处进购的,进货票据已遗失,“朵彩还原酸性修发用滋养霜”零售价格27.8元/瓶,剩余9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50.2元;“朵彩还原酸性修护发膜”零售价格45元/瓶,剩余7瓶,库存货值金额为315元;“朵彩还原酸性焗油宝”零售价格26.8元/瓶,剩余4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07.2元。因为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97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相关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行使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1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记录;
证据六,本局于2023年3月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等资料;
证据七,本局提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标题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截图以及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证明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以及限期提供材料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3〕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姣草堂灵芝焗油修护六味草养发焗油膏”11瓶;
“朵彩还原酸性修发用滋养霜”9瓶;
“朵彩还原酸性修护发膜”7瓶;
“朵彩还原酸性焗油宝”4瓶;
“拉芳多效护理护发素”9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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