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5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3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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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1月31日本局对安化县马路镇**食品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预包装食品:1.“伊利优酸乳冰糖山楂饮料”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220527,保质期:8个月,数量有10瓶。2.“华未芝麻辣条”,生产日期:2022/08/24,保质期:5个月,数量有53包,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当场扣押(扣押期限:30天),之后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30天。
经查, “伊利优酸乳冰糖山楂饮料”的进价为1.4元/瓶,零售价为2元/瓶,“华未芝麻辣条”的进价为0.35元/包,零售价为0.5元/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和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3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监罚告〔2023〕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伊利优酸乳冰糖山楂饮料”10瓶,“华未芝麻辣条”53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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