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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7636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6-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107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益汉楠楠孕婴童母婴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PFXK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430921********1828 

2023年0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如下进口预包装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1.品名: 母亲的故事·婴儿倍护霜,净含量:50g,数量:2瓶;2.品名:进口母亲的故事·婴儿滋润霜,净含量:50g,数量:1瓶。本局依法对上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从亚华锦业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进购的,两种化妆品各进购6瓶,另有1瓶母亲的故事·婴儿倍护霜和1瓶母亲的故事·婴儿滋润霜作为试用品免费提供给消费者试用。其中,“母亲的故事·婴儿倍护霜”进价91.64元/瓶,销售价158元/瓶,共卖出5瓶,现剩余2瓶(1瓶为试用装),“母亲的故事·婴儿滋润霜”进价80.04元/瓶,销售价138元/瓶,已全部售出,现只剩余1瓶试用装。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经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二、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十三页,证明在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化妆品,并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三、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化妆品,并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年3月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一份,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化妆品的事实和经过。

本局已于2023516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并已签收《送达回执》。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1)母亲的故事·婴儿倍护霜,2瓶,(2)母亲的故事·婴儿滋润霜,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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