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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0号
当事人:安化县长塘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5********
2023年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冷冻柜内有非法渔获物“小河鱼”1kg,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和凭证。本局依法对“小河鱼”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小河鱼”是当事人从销售野生河鱼的摊贩处购进,数量1kg,进购价80元/kg,用于制作成菜品销售。该“小河鱼”是在资江安化段小淹镇敷溪社区的河道里捕获的野生小河鱼。至本局调查时止,剩余1kg,库存货值金额80元。
另根据《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江安化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安政通〔2020〕4号)的规定,安化段小淹镇敷溪社区的河道为“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柘溪水库安化境内全域,柘溪电站大坝以下至敷溪(与桃江交界处)的主干流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捕时间暂定10年”所规定的禁捕区域,上述“小河鱼”为非法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证据提取单》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江安化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安政通〔2020〕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的“小河鱼”为禁捕区域非法渔获物。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的“小河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所规定的非法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渔获物:“小河鱼”1kg;
2.罚款800元(货值金额十倍)。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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