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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6号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镇***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H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
经营者:黄*凤
身份证号码:******************
2023年5月16日,本局接到一投诉单(编号:1430923002023051147913298),投诉在当事人购买的1桶“康师傅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10308,保质期:六个月)。
2023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1桶“康师傅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净含量:面饼82.5克+配料101克,产品标准号:GB17400,生产日期:20220611,保质期:六个月。本局现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进价2.67元/桶,销售价4元/桶,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销售了1桶“康师傅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0308,保质期:六个月),2023年5月16日本局在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1桶“康师傅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0611,保质期:六个月)。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8元,获利为1.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单(编号:1430923002023051147913298)打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过期食品的照片2张以及付款记录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以及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记录打印件1张,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购买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进货台账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清理过期食品、完善食品进货检验台账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7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1桶;
2.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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