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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4072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8号

  当事人:湖南昕跃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3K511K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黄自元路***号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330722******************

  联系电话:1760***********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与安化县多凌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紫薇中学塑胶跑道、人造草坪、硅PU球场工程施工合同》,由当事人承包安化县紫薇中学300m塑胶跑道、足球场人造草坪、硅PU篮球场和羽毛球场的砼基础以上的塑胶、硅PU地面及人造草坪工程的施工。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开始铺设塑胶跑道并于2021年7月27日铺设完毕。2021年9月1日,安化县紫薇中学开学,上述塑胶跑道正式投入使用。

  2021年10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塑胶跑道进行了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1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发出《检验报告》(No:D2021-J42183),上述塑胶跑道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3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DBP、BBP、DEIP)总和不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INCCXZO39-2021)》,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5日,安化县紫薇中学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安化县紫薇中学如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安化县紫薇中学及相关建设、施工单位未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共铺设塑胶跑道5267.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26元/平方米,货值金额共计663742.8元。在当事人仓库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产品原材料库存,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铺设塑胶跑道工程与人造草坪、硅PU球场工程同时进行,在购进塑胶跑道原材料同时又购进了人造草坪原材料,且无法提供相关原材料购进票据、销售清单,所以铺设塑胶跑道的原材料购进与人工费用无法查明,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2022年3月4日,当事人整改完成并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报告,在本局监督下抽样送检。2022年3月27日,经国正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签发《检验检测报告》(No:CCS20220108589),检验结论为:该样品3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DBP、BBP、DEHP)总和项目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1份,证据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签发的《检验报告》(No:D2021-J42183)1份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塑胶跑道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

  证据四、对安化县紫薇中学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据上述不合格塑胶跑道的现场情况及被抽样单位已收到《检验报告》(No:D2021-J42183)的情况;

  证据五、对安化县紫薇中学副校长谌高康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以及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被抽样单位已收到《检验报告》(No:D2021-J42183)的情况、没有对该《检验报告》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以及上述塑胶跑道开始施工及投入使用的时间等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实际负责人李跃锋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销售上述不合格望胶跑道的事实、销售时间、地点、情况、数量、价格、原材料购进以及整改等情况;

  证据七、《紫薇中学塑胶跑道、人造草坪、硅PU球场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发包方安化县多凌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塑胶跑道的事实、塑胶跑道铺设材料的要求及每平方单价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工序交接单复印件1份、与原材料购进单位的手机银行个人电子回单打印件6份、原材料购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原材料橡胶花颗粒送货单照片打印件1份、送货单6份、进货单打印件1份、结算对帐计算稿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铺设上述不合格塑胶跑道的原材料的具体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现场施工照片及微信截图共计7张,证明不合格塑胶跑道的施工情况;

  证据十、安化县多凌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红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430923202007310101)复印件、《投资建设东坪大桥暨开发桥南建设用地合同》补充协议(七)复印件,证明建设单位的市场主体情况及塑胶跑道建设的合法性;

  证据十一、对安化县多凌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陈跃明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上述不合格塑胶跑道的建设、施工、使用、整改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情况影像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实施整改措施的事实。

  2022年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安市监罚告字(2022)41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2)147号),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在收到本局下达的《安化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胶跑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到位,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中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32748.5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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