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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4075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11号

  当事人:湖南安化*****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40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一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谌*

  身份证件号码:43092**********13

  联系电话:181*********

  2023年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的一台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本局依法对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购入上述叉车并投入使用,产品型号为CPC,设备代码为511010002202098744,产品编号为G5BJ50951,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510002-2024,型式试验证书编号为NO.TX 5110-004-2018 0023,发动机(电机)编号为4D27G31★20121743★,车架编号为A309 H7FA46425。2022年1月5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对该叉车进行了首次检验并出具了《叉车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S-H202200004),检验结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01月。

  2023年2月2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对上述叉车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了《叉车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D-H202300066),检验结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5年2月。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谌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2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十二张,证明当事人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2月20日提取的《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收费通知单》《特种设备检验安排单》《特种设备检验安排单》《叉车首次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叉车使用单位及上述叉车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的事实。

  证据五,由作业人员蒋广义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械工业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作业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合法作业资质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于2023年3月1日提取的《叉车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安市监罚告〔2023〕95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在收到本局下达

  的《安化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向本局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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