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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4076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 安化县****美容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C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经营者:汪****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号

  2022年5月11日,本局在对安化县******会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会所的货架上摆放有两种泥灸膏,其外包装上均未贴有标签。其中绿色塑料盒包装的数量为2盒,透明塑料盒包装的数量为8盒。该两种泥灸膏均用于为顾客按摩后进行热敷使用。另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以及产品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灸膏于2021年8月从长沙高桥批发市场购进,方式为托朋友购买。其中购进绿色塑料盒包装2盒,购进价格为40元/盒,透明塑料盒包装8盒,购进价格为10元/盒。购进价格共计160元。该两种包装的泥灸膏的包装上均未贴有标签,未标示产品信息。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证质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且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购进后陈列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销售。至本局扣押之日止,上述无标签化妆品暂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经营者汪小娴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购进和销售的具体情况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和当事人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各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无标签的泥灸膏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客户护理档案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为顾客提供泥灸热敷服务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字〔2022〕014004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14004、《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未贴有标签的泥灸膏予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延强〔2022〕014005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执》及安市监延强字解〔2022〕014006号、《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未贴有标签的泥灸膏延期扣押的情况及解除扣押的情况。

  2022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20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经营的泥灸膏(绿色塑料盒包装2盒,透明塑料盒包装8盒);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理:罚款5000元。

  共计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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