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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66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K6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新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谭**
身份证件号码:43092************
联系电话:133*******6
2022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新区******一楼的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粘贴有“洢水名媛/瑾玉佳仁免费减肥只为您瘦身而专研 躺瘦减肥,9.9元入会365元减肥全年,瑾玉佳仁减肥的九大优势:1、先调理身体再减重 2、改善睡眠、解决宫寒、痛经 3、调理月经不调,治疗男性前列腺 4、把亚健康的易胖体质调理成健康的易瘦体质 5、每次均以2%-8%的速度调整你的代谢 6、降三高、通带脉 7、治便秘、收紧皮肤 8、不反弹、祛寒除湿”及“玉石床垫功效、砭石功效:镇定安神,清除毒素,分解脂肪,美白肌肤,消炎阵痛,降糖降脂。玉石功效:增强免疫力,补气补血,改善睡眠,消除烦躁。火山石功效:抗癌防癌,镇定安神,消炎止痛,提高免疫力,提供微量元素。”等内容的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二层阁楼房间发现有标有“瑾玉佳仁”字样“玉石床”3个(玉石床由“瑾玉佳仁高科技减肥仪器”、“玉石床垫”及“瑾玉佳仁高科技减肥中医腹包”组成),以及货柜上发现陈列有标有“瑾玉佳仁、纤秀BOXESXIANXIU套盒、纤秀玲珑精华油、净含量:30ml*2瓶 执行标准:GB/T29990 、纤秀玲珑按摩膏、净含量:100g*1支 执行标准:QB/T1857(O/W)、生产方:广州戈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化妆品共15盒;2022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蒋娟进行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在微信号为:han1464559423、微信名称为“涵涵(9.9减肥拓客)”的微信好友手中购买了一套产品名称为“瑾玉佳仁”的瘦身产品,这套产品包含有“瑾玉佳仁高科技减肥仪器”1台、腹包2个、“瑾玉佳仁 纤秀套盒”10套、“瑾玉佳仁 一滴瘦”2瓶、玉石床垫2个,产品共计4980元。上述产品当事人于5月2日开始在店安装使用,并以“9.9元体验瘦身”活动的形式进行宣传销售(宣传内容为当事人经营场所粘贴的广告内容,以下简称广告。),消费者需交付9.9元体验玉石床垫功能,“瑾玉佳仁 纤秀套盒”及“瑾玉佳仁 一滴瘦”产品则需要消费者在体验后入会交付365元办理年卡才能配套玉石床垫一起使用。上述产品的宣传内容由微信名称为“涵涵(9.9减肥拓客)”的微信好友通过微信直接发送给你,你通过安化县梅城镇恒盛广告店将该宣传内容进行再编辑、拼接等形式并附上店名“洢水名媛”做成广告粘贴于你经营场所用于商业活动宣传。当事人用于宣传上述产品的广告由恒盛广告店印制并安装,分别为:1、尺寸为宽0.6CM高0.8cm的“瑾玉佳仁 9.9元入会 60X80X2块.jpg”广告,制作价格为50元/块,制作了20块,制作金额共计1000元;2、尺寸为高1.87M,宽3.13M的“瑾玉佳仁 橱窗”广告,制作价格为298元/块,制作了4块,制作金额共计1192元;2、尺寸为宽1.8高0.8的“瑾玉佳仁展架”,制作价格为68元/块,制作了4块,制作金额共计272元;4、瑾玉佳仁店内装饰”共计金额1260元;以上广告制作费用共计74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在商业宣传中使用的广告涉及治疗疾病功能及医疗用语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谭立军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产品的宣传使用及销售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在当事人委托人及合伙人蒋娟微信中提取的宣传该套瘦身产品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当事人与广告公司制作上述瘦身广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议制作广告格式等聊天内容截图共15张,证明当事人所宣传、制作、发布涉及治疗疾病功能及医疗用语的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递交的《发货单》、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经营产品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递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产品类别为:电热毯、电热垫和家用类似柔软性发热器具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合伙人蒋娟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对当事人委托制作上述广告的安化县梅城镇恒盛广告店负责人李祺询问笔录一份,恒盛广告店《营业执照》、负责人李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李祺微信中提取的与当事人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瑾玉佳仁”的瘦身产品线下广告(实体)情况。
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安市监罚告字〔2023〕55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在收到本局下达的《安化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发布该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04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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