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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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27号
当事人:谭艳桃—安化县高明乡高明铺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NGLX60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高明乡高明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艳桃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1662 联系电话:173XXXX7789
当事人店位于安化县高明乡高明铺村,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品零售、玩具零售、文化用品零售。
2023年9月11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经营的 “蜜瓜包风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91颗(生产日期:2022年9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蜜瓜包风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蜜瓜包风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当事人女儿买回来自己食用的,由于买回来后没有人食用,就将其放到货架上以0.25元/颗的价格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经营者谭艳桃询问调查笔录1份,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3]18001号)文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复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蜜瓜包风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91颗;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高明市场监督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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