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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432326****7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秋季学期与2022年春季学期)期间存在以下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违规收取寄学生空调使用维护费的行为:
根据《关于核定我县有关高中和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2018﹞86号)的规定,学生公寓内安装了冷暖空调的学校,每生每期可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25元。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秋季学期与2022年春季学期)期间,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寄学生空调使用维护费价格,于2021年秋季学期按125元每生每期的标准收取了2182名寄学生的空调使用维护费达272750元,超标准收费218200元。于2022年春季学期按125元每生每期的标准收取了2060名寄学生的空调使用维护费达257500元,超标准收费206000元。
当事人共超标准收费424200元,均属于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市监发〔2023〕11号)复印件一份,《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关于核定我县有关高中和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2018〕8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空调使用维护费的政府定价为25元每生每期;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刘**(法定代表人)、谢**(后勤分管校长)、熊**(后勤主任)、刘**(财务室收费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现场提取的当事人2021年下学期(2021年秋季)、2022年上学期(2022年春季)、2022年下学期(2022年秋季)、2023年上学期(2023年春季)学费结算表复印件各一份,安化二中2021年秋季、2022年秋季、2023年春季高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秋季学期与2022年春季学期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寄学生空调使用维护费以及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分别对当事人校长刘**、副校长谢**、后勤主任熊**、财务室收费管理员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秋季学期与2022年春季学期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寄学生空调使用维护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电子取证工作记录》一份、电子取证照片打印件一份以及拷贝对应电子文档的U盘一个,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电子取证的事实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与秋季、2023年春季学生经费结算明细表及学生交费流水打印件共计八本,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秋季学期与2022年春季学期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寄学生空调使用维护费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收费文件,证明当事人对学生进行收费的相关依据。
证据十,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中学关于退还学生多收公寓空调维护费的通告》及《安化县**中学关于退还学生多收公寓空调维护费而未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退费公告张贴情况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退还学生多付价款的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将消费者多付价款退还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8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学生多付价款424200元,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退还学生多付的价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空调使用维护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办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24200元;
3.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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