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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60号
当事人:安化县带玉茶叶种植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JEBJ0H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马路新村
经营者:陶带玉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马路村第五村民组122号
2023年4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0盒“荷香茯砖”、9盒“野生原叶金花茯砖”、6盒“野生原叶手筑茯砖”、15盒“金茯(手筑茯砖)”、9盒“金花茯砖(紫色手提盒)”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另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68块“千两饼”无包装以及标签标识。
本局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予以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本县茶厂进购上述成品黑茶之后,再由当事人自行打上在市面上买的通用包装在经营场所内进行上架销售,“荷香茯砖”进价25元/盒,售价35元/盒,库存10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50元;“野生原叶金花茯砖”进价15元/盒,售价30元/盒,库存9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70元;“野生原叶手筑茯砖”进价20元/盒,售价30元/盒,库存6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80元;“金茯(手筑茯砖)”进价15元/盒,售价30元/盒,库存15盒,库存货值金额为450元;“金花茯砖(紫色手提盒)”进价15元/盒,售价30元/盒,库存9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70元;“千两饼”进价20元/块,打好包装以后的售价为25元/块,库存68块未打包装的“千两饼”,库存货值金额为136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单据四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5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2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黑茶:“荷香茯砖”10盒、“野生原叶金花茯砖”9盒、“野生原叶手筑茯砖”6盒、“金茯(手筑茯砖)”15盒、“金花茯砖(紫色手提盒)”9盒,以及违法经营的黑茶原料“千两饼”68块;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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