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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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2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兴昌梅花鹿养殖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C5PCC927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玉新村二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黄高攀
身份证号码:43092319XXXXXXXX52
联系电话:18718XXXX88
2023年7月24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的4瓶鹿血酒为三无产品。
2023年7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厂内发现以下食品、原料、包装物:1.鹿血酒1坛,共计11.65kg;2.盒装鹿血酒1盒,2瓶/盒,共计2瓶,净含量:0.5kg/瓶,共计1kg;3.瓶装鹿血酒10瓶,净含量:0.5kg/瓶,共计5kg;4.白酒4坛,共计139.56kg;5.空木盒1个、空玻璃瓶1个。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鹿血酒所需原料为鹿血和白酒,鹿血为宰杀当事人所养殖梅花鹿的产得,白酒为收购和自酿产得。当事人于2022年10月7日从江西朋友处收购50kg白酒,销售价为24元/kg,共计1200元,其中送给朋友25kg。从流动贩货郎处购买稻谷250kg,销售价为6.4元/kg,共计800元;购买高粱150kg,3.5元/kg,共计525元。从桃江朋友处购买酒曲1包,共计100元。从拼多多上购买玻璃瓶35个,6元/个,共计210元;木盒10个,15元/个,共计150元。原料及包装物购进金额共计2385元。
自2023年1月起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鹿血酒21.65kg。第一次生产鹿血酒10kg,使用了购买白酒8kg(24元/kg)、鹿血2kg(20元/kg),灌装使用了20个玻璃瓶(6元/个),成本共计352元,成本价为17.6元/瓶(0.5kg)。第二次生产鹿血酒11.65kg,还未发酵好,是半成品,使用了自酿白酒9.25kg(10元/kg)、鹿血2.25kg(20元/kg),成本价为137.5元,成本价约为11.8元/kg。
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鹿血酒2盒,2瓶/盒,销售价为75元/瓶(0.5kg),销售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为229.6元,库存货值金额为1037.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黄高攀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信息;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6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页、《引种证明》1份、《关于主动召回鹿血酒的公告》原件1份、张贴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检查、询问、提供证据的事实,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2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三款1目“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食品、原料、包装物:鹿血酒1坛(11.65kg)、瓶装鹿血酒10瓶、盒装鹿血酒1盒、白酒4坛(139.56kg)、空木盒1个、空玻璃瓶1个。
2.没收违法所得229.6元。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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