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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89937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2-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2号

当事人:安化县高明乡友易佳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BNUWUH9M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高明乡高明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如飞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94918                      
联系电话:199XXXX3666                                   
2023年12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经营:“双汇玉米风味香肠”,净含量:240克,规格30g×8支,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5日,保质期:120天,数量有10包,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双汇玉米风味香肠”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安化县梅城镇岳丰商店进购的,共进购6件,10包/件,进购价为55元/件,销售价为6.5元/包,共销售了50包,剩余10包处于待售状态,待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65元。
2024年1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在当事人超市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份、供货商资质1份,证明当事人“双汇玉米风味香肠”的进购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1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4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玉米风味香肠”10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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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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