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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08708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3-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1号

当事人:安化县好又多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8Q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建平路建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玉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6联系电话:1**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平口大市场
2021年8月2日本局接消费者向某投诉,声称其于2021年7月30日在当事人购买的3袋“饭宝宝”大米(生产日期20210124、净含量25kg/袋、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限。2021年8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过期大米。
经本局查明,上述大米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从新化县雅雅商行购进,数量10袋,进购价120元/袋,销售价135元/袋。向某在当事人共购买了3袋大米,消费金额40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大米剩余3袋,售出7袋,其中3袋在超过保质期售出后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将退回的3袋大米和剩余的3袋大米一并退还给供货商,已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2021年8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的事实,并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过期大米。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购票据、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饭宝宝”大米(生产日期20210114、净含量25kg/袋、保质期6个月)供货商相关信息及进购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2021年8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青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饭宝宝”大米(生产日期20210114、净含量25kg/袋、保质期6个月)的进购价、进购金额、销售的总数、销售价、销售金额,其中3袋在超过保质期售出后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将退回的3袋大米和剩余的3袋大米一并退还给供货商,已无库存等情况。
2021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1)190号],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陈述电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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