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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48号
当事人:安化县**便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TG**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村第**组**
号
经营者):陈**
**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0105****
联系电话:152****8470其他联系方式:
2023年12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在湖南省安化县江南
镇**村第*村民组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
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失效的产品,具体情况
如下:
1.“麻辣王子地道辣条”,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年7月25日,保质期:120天,数量有37袋;
2.“中国劲酒”,净含量:125ml,生产企业:劲牌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7月14日,保质期:三年,数量有5瓶;
3.“纳莉花香莹润洗发露”,净含量:42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78,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7月26日,数量有3瓶;
4.“马头椰油护色高级洗衣皂”,生产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路1号,标准代号:QB/T2486—2008I型,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5月23日,数量有25块。
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上述超过期的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麻辣王子地道辣条”进价0.8元/袋,销售价1元/袋,剩余37袋,剩余辣条的货值金额为37元,“中国劲酒”进价4元/瓶,销售价8元/瓶,剩余5瓶,剩余劲酒的货值金额为40元,“纳莉花香莹润洗发露”进价6元/瓶,销售价10元/瓶,剩余3瓶,剩余洗发露的货值金额为30元,“马头椰油护色高级洗衣皂”进价1.5元/块,销售价2元/块,剩余25块,剩余洗衣皂的货值金额为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失效的产品的销售额及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失效的产品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57元。
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提取的投诉举报单1张,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居民***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3.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微信销售记录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失效的产品的现场情况。
4.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失效的产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营业执照》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以及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
8.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4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时间在2年以上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四条“【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4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麻辣王子地道辣条”7袋、“中国劲酒”5瓶、“纳莉花香莹润洗发露”3瓶、“马头椰油护色高级洗衣皂”25块。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
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4.对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罚款100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73000010003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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