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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33号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达庆地下综合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NBLFLXE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羊角供销社商场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王达庆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4378
联系方式:135XXXX6159
2024年5月17日,有市民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编号:51430900002024051600000029),声称“在当事人处花费40元购买两瓶江小白水蜜桃酒,生产日期是2020年5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
2024年5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上述“江小白牌蜜桃味高粱酒”。
经查,上述“江小白牌蜜桃味高粱酒”是由当事人前任店长负责采购的,销售价为20元/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通过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销售数量为2瓶、违法所得为40元、货值金额为40元。
2024年6月14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4051600000029)打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过期食品的照片4张以及付款记录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以及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6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2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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