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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7377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8-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51号
作者:蒋范畴 戴仁聪     发布时间:2024-08-1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启安社区付**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HB8P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区

  经营者:付**

  身份证号码:43232**********339

  联系电话:134******80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区

  2024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具体情况如下:

  1.“硝酸异山梨酯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799,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规格:5mg×100片,产品批号:G210507,生产日期:20210510,有效期至:20240509,数量有1瓶;

  2.“初心乳宁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174,生产企业:泰华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33g,12片×4板,产品批号:20210103,生产日期:2021.01.04,有效期至:2022.12,数量有2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从湖南名家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硝酸异山梨酯片”10瓶,购进单价3.55元/瓶,销售单价4元/瓶;于2022年4月28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初心乳宁片”10盒,购进单价4.38元/瓶,销售单价5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硝酸异山梨酯片”剩余1瓶、“初心乳宁片”剩余2盒。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使用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使用凭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份、进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涉案药品的有关进购情况。

  5.本局于2024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的申请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有关陈述申辩意见。

  7.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8.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4〕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的“硝酸异山梨酯片”、“初心乳宁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硝酸异山梨酯片”1瓶、“初心乳宁片”2盒;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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