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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7377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8-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49号
作者:蒋范畴 戴仁聪     发布时间:2024-08-1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湖南星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TXL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923*********54

  联系电话:151******97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十三组250号

  2024年5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信息如下:制造证号:TS2441212-2016,设备代码:42704121220150220,型号:MH2,工作级别:A3,起重量:10t,跨度:12.5m,起升速度:7m/min,起升高度:9m,大车运行速度:20m/min,产品编号:15060220,小车运行速度:20m/min,出厂日期:2015.06。本局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于2024年6月18日前对涉案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和办理使用登记。

  经查,当事人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购于新乡市永强起重机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上半年由该公司委派安装人员进行安装,据当事人描述,设备安装完成后一直处于停止使用状态,至2024年4月20日左右该设备开始投入使用,用于生产销售混凝土排水管(口径:0.8~1.5米,重量:0.8~4.5吨)。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对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了安装改造维修,于2024年7月01日至2024年7月11日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了检验检测,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了《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J-H2024-10031),检验结论: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编号:起27湘H00064(2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德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以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限期对涉案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特种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1张、《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1张、供货方资质材料3张、《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1张、《钢丝绳电动葫芦合格证》1张、安装人员资质材料3张,证明涉案特种设备的购进、安装和出厂合格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1份,由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接收函》1份,证明当事人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安装改造修理涉案特种设备的事实。

  6.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出具的《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J-H2024-10031)1份,当事人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张,证明涉案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并办理了使用登记,当事人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监罚告〔2024〕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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