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监罚〔2024〕155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4-08-1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55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早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X7K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10101468
2024年5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爆汁苕皮串(秀山酸豇豆味)”,生产商:江西骏豪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6068100474,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4月26日,计量方式:计量称重(5串),数量:3包。
2.“玉米香甜烧烤香肠”,制造商:河南双润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172800655,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7日,净含量:计量称重,数量:29根。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长沙红星市场购进的,用于加工为热食后销售。“爆汁苕皮串(秀山酸豇豆味)”经解冻后油炸,再刷上香辣酱孜然粉后销售,成品名称为“大苕皮”,销售价为6元/串;“玉米香甜烧烤香肠”打上花刀再经油炸后销售,成品名称为“玉米肠”,销售价为5元/2根,折算单根为2.5元。至本局检查时止,剩余“爆汁苕皮串(秀山酸豇豆味)”3包(15串)、“玉米香甜烧烤香肠”29根。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经营凭证,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62.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蒋婷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夏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8张,现场提取的“玉米香甜烧烤香肠”外包装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4.本局于2024年5月3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4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爆汁苕皮串(秀山酸豇豆味)”3包(15串)、“玉米香甜烧烤香肠”29根。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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