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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 145 号
当事人:安化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
住所: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聂**
身份证号码:43232619******
联系电话:15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永久街179号
本局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2021年秋季、2022年春秋季、2023年春秋季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有关收费事项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秋季及2022年春季两个学期存在以下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根据《关于核定安化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安发改﹝2021﹞269号)的规定:“一、公寓收费标准。核定当事人按每生每期不超过480元的标准收取公寓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学生公寓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二、空调维护费。学生公寓安装了冷暖空调的每生每期可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40元,空调电费按计量由学生缴费,学生公寓需保证空调正常使用。”并规定了“本批复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与本批复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批复为准”。
当事人在2021年秋季及2022年春季按公寓费每生每期500元和空调维护费每生每期4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共计收取学生住宿费每生每期540元。在2021年秋季学期,每生超标准20元收取了1661名学生住宿费,超标准收费33220元;在2022年春季学期,每生超标准20元收取了1849名学生住宿费,超标准收费36980元。
当事人超标准收费共计70200元,均属于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复印件各1份,本局制作的《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聂可相(法定代表人)、吴炜(副校长)、杨广(行政会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定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本局在检查过程中的取证情况。
证据四,本局提取的《关于核定安化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安发改﹝2021﹞269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公寓费480元每生每期及空调维护费40元每生每期。
证据五,本局现场提取打印的当事人《2021年秋季学期住宿费明细表》《2022年春季学期学杂费明细表》及《2022年春季学期住宿生交费明细表》打印件各1份,打印件共计3本,和拷贝对应三份电子文档的U盘1个;当事人现场提供打印的《2022年下期学生交费登记汇总表》《2023年上期学生交费登记汇总表》《2023年下期学生交费登记汇总表》打印件各1份,打印件共计3本。证明当事人2021年秋季及2022年春季两个学期违规收费且2022年秋季开始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的事实,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违规收费的具体数额。
证据六,本局于2024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记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本局进行电子取证以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违规收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对当事人校长聂可相、副校长吴炜、行政会计杨广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违规收费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第一中学关于退还学生多收住宿费的通告》及《安化县第一中学关于退还学生多收住宿费而未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退费公告张贴情况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退还学生多付价款的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将消费者多付价款退还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3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学生多付价款70200元,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退还学生多付的价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0200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 0001 0003 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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