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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8217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7-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4115

  当事人:安化湘亚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8L535T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弓**

  身份证号码:371522**********

  联系方式:153******33

  2024年3月2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在安化县东坪镇“柏杨路口站”公交站点路线牌上张贴有“看男科到湘亚”样式的小型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同,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审查证明资料。另查明,该医疗广告是由当事人于2023年年底由澧县精诚广告制作并发布,数量30张,广告单规格为0.66m*0.2m,制作面积为3.96㎡,价格8元/㎡,制作发布费用总计32元。

  2024年04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广告进行下架处理,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01月29日,当事人因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广告以及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

  3.2024年03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一份共6页;2024年04月07日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1张;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明细表一份,证明你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和广告制作费用,以及本局提取证据的事实。

  4.2024年04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1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九条“【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重作出罚款9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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