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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08号
当事人: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PGFXR64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XX
电话号码:186XXXXX999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XXXXXXXXX30
2023年9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一名气瓶充装人员赵方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本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
经查,当事人共有四名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时所发现的气瓶充装人员赵方主要负责安保工作,有时帮忙充装气瓶,该名人员未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未获得《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
自检查后,当事人已安排有《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提供了相关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龚还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7张,提取的气瓶充装人员赵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当事人仍继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事实。
证件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接受询问调查以及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作业人员的证件9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4年0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6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四十四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调查前已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资格考试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少于2.2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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