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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84号
当事人:安化县奎溪镇桃田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APNY4K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劲松
电话号码:187XXXXX119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XXXXXXXXX050
当事人加油站位于湖南省安化县奎溪镇白羊塘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2024年1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加油站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本局当场下达安市监责改〔2024〕32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9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加油站经营场所内仍旧未悬挂营业执照,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经查,因当事人加油站疏忽大意,没有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一事进行整改。
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加油站在经营场所内悬挂了营业执照,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的情况。
4.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加油站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现场情况。
5.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具体事实。
6.本局于2024年4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7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第一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七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第一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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