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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argin-right:0pt;margin-left:0pt; layout-grid-mode:char;word-break:break-all; punctuation-trim:leading;text-autospace:ideograph-other; 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28pt;">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33号
当事人: 安化县江南镇陶姣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CR1D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竹林溪村
经营者:陶强飞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
联系电话:156********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竹林村第六村民组,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散装食品、家用小电器、卷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了保质期:
1.湘派兰花串4包,产品类型:非发酵性豆制品,委托商:武冈市恒久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商:湖南博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武冈市工业园春光路,产地:湖南武冈市,生产许可编号:SC1044305810021,执行标准:GB2712,净含量:22克,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12日。
2.满师傅兰花串(香辣味)6包,产品类型:豆制品,制造商: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观瀑村6组,产地:湖南邵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52800052,执行标准:QISXMF0002S,净含量:22克,保质期:阴凉避光下保持9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
3.花椒辣条2包,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生产商: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花桥东310国道北,产地:河南省郑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012200236,产品标准代号:Q/ZSTY0002S,净含量32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
4.好益多乳酸菌饮品1瓶,产品类型:乳酸菌饮品(杀菌型),生产商及委托方: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工厂代码D),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37052209930地址:东营市胜利大桥北首,产地:山东东营,受委托生产商:湖南好益多乳业有限公司(工厂代码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3012401071,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蓝月谷西路88号,产地:湖南长沙,净含量:1.25L,产品标准代号:BG/T21732,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备案,调查终结前,已完成预包装食品备案。当事人销售的“湘派兰花串”的进价为0.8元/袋,销售价为1元/袋,剩余4包;“满师傅兰花串(香辣味)”的进价为 0.8元/包,销售价为1 元/包,剩余6包;“花椒辣条”,进价为0.8元/袋,销售价为1元/袋,剩余2包;“好益多乳酸菌饮品”进价为12元/瓶,销售价为15元/瓶,剩余1瓶。
至本局调查时止,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库存货值金额为 2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货物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以及当事人其他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3.本局于2024年12月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一份、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2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就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湘派兰花串”4包,“满师傅兰花串(香辣味)”6包,“花椒辣条”2包,“好益多乳酸菌饮品”1瓶;
2.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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