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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4194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3-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3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53

当事人:安化县环美电竞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DRXMDG5D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滨江路南、莲城路北黑茶大市场25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向明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41201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手撕鱼尾(香辣味)”,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4/02/25),保质期:常温9个月,净含量:25g,13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品名为手撕鱼尾(香辣味)”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611从安化县建良食品商行购进,进购数量为8每盒有30包,共计240包,进购价格为1.5/包;进购金额为360元,销售价格为2/包,已销227包,库存13包,库存货值金额26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采购单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两张,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页打印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条“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撕鱼尾”13包,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容;

2.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清理临期食品。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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