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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argin-top:0.05pt;margin-right:1.15pt;margin-left:0pt; tab-stops:left 150.7pt left 441pt ;layout-grid-mode:char; word-break:break-all;punctuation-trim:leading;text-autospace:ideograph-other; 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28pt;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44号
当事人: 安化县华仁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村
经营者:陈**
**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6412******
联系电话:189****3969
2024年9月21日我局收到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你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
1.豆干(香辣味)6包,净含量25克/包,生产商:湖南省金福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冈市工业园春光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58100013。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8日(4包)、2022年12月9日(2包)。
2.好福豆干15包,净含量:25克/包,生产商:武冈市优康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工业园春光路1号,执行标准:GB/T2210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43058110053,生产日期:2023年11月5日。
3.无渔伦比香渔仔2包,净含量12g/包,执行标准:GB1013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62400197,生产商:湘阴县樟树无渔伦比食品厂,地址:湘阴县樟树镇,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9个月。
4.酸辣豆角10包,净含量:32g/包,产品标准代号:GB271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272,制造商:湖南佰家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华容县南山乡罗家嘴,生产商:湖南佰家珍食品南山分公司,产地,湖南省岳阳市,生产日期:2023年11月5日,保质期:9个月。
5.什锦西米露罐头8罐,净含量:312g/罐,执行标准:Q/DXZ0006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34132105211,生产单位:砀山县兴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砀山县砀城镇火车站货场西南一公里处,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备案,调查终结前,已完成预包装食品备案。当事人销售的豆干(香辣味),进货价0.7元/包,售价1元/包,共有6包;好福豆干,进货价0.7元/包,售价1元/包,共有15包;无渔伦比香渔仔,进货价0.7元/包,售价1元/包,共有2包;酸辣豆角,进货价0.7元/包,售价1元/包,共有10包;什锦西米露罐头,进货价3.7元/罐,售价5元/罐,共有8罐。
至本局调查时止,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库存货值金额为 73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经营者的**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情况。
2.市长热线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3.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十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一份、送货单复印件以及供应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5.本局于2024年9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5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3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就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豆干(香辣味”)6包、“好福豆干”15包、“无渔伦比香渔仔”2包、“酸辣豆角”10包、“什锦西米露罐头”8罐。(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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