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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4494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3-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4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27967917L                                  

住所:安化县马路镇东风街59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件号码:4323****

联系电话:137****             

20241226日,本局从国家食品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检验报告》两份,第一份是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GZJ2443000059613059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山山擂茶(咸味)”,商标:雪峰湖,生产日期:2024-12-01,规格型号:360g30g×12/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M=10⁵,实测值4.1×10,4.2×10,2.3×10 ⁴,3.3×10,4.7×10⁴;第二份是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A2024-03-J77258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花生芝麻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商标:雪峰湖,规格型号:260/袋,生产日期:2024-09-01,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65

202412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 GZJ24430000596130599 )中所述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 A2024-03-J772583)中所述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

2025211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003889105001C),检验类别:监督复检,检验结论: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山山擂茶(咸味)”、“花生芝麻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均是使用芝麻、花生、姜、盐、茶叶炒制而成,五种原料均为当事人购进。

“山山擂茶(咸味)”,生产日期:2024-12-01,共生产了280袋(12小包/袋),分别销往:1.6.2/袋的单价销售15袋给长沙惠旺炒货,销售金额为93元;2.6/袋的单价销售40袋给常德德行天下,销售金额为240元;3.6.2/袋的单价销售200袋给益阳邮政,销售金额为1240元;4.24袋运到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马路镇门面店销售,零售价格为8/袋,销售金额为192元。上述共计279袋,货值金额共计1765元;另有1袋用于当事人做出厂检测。

“花生芝麻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日期:2024-09-01,共生产475袋,分别销往了:1.5.5/袋的单价销售150袋给益阳邮政,销售金额为825元;2.4.7/袋的单价销售30袋给常德个人张老板,销售金额为141元;3.5.5/袋的单价销售40袋给赫山帮扶馆,销售金额为220元;4.5.0/袋的单价销售了两次给湘里乡味,分别销售了90袋和60袋,销售金额为750元;5.5.2/袋的单价销售30袋给长沙惠旺炒货,销售金额为156元;6.202491日往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马路门面店分别送了59袋和5袋,202498日往湖南山山食品有限公司马路门面店送了10袋,零售价格为7/袋,销售金额为518元。上述共计474袋,货值金额共计2610元;另有1袋用于当事人做出厂检测。

当事人于20241230日发布了召回通知,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至本局调查时止,共收到《召回回执》7份,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违法所得共计437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刘岳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谢雪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三,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抽检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3页,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抽检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4页,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四,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拍摄的抽样照片20页,证明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五,本局于202412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送达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以及确认当事人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复检申请书》《受理通知书》1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检结果通知书》1份,本局提取的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对《检验报告》(№: A2024-03-J772583)申请复检并被受理,以及复检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于20252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山山食品公司仓库移库单》3份、《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销货单》9份、《产品原始检验记录》两份、《擂茶车间生产记录表》1份、《炒货车间生产记录表》1份、《生产投料记录》2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表》5份,另提供了原料花生的购进单位湖南高桥大市场万福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陈谋荣身份证、花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GSP2359713)复印件各1份,原料芝麻的购进单位安徽龙溪外贸麻油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芝麻《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XBM-20240410)复印件各1份,原料姜的购进单位益阳宝林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姜《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原料盐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料的相关履行进货查验情况,以及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3份,证明本局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召回通知》1份、《召回回执》7份,证明涉案食品的召回情况,以及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3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39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75元;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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