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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4505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3-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size:11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layout-grid-mode:char;word-break:break-all;punctuation-trim:leading; 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text-align:left; line-height:28pt;">当事人:安化政海批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BXQXN990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辰溪西路西农贸综合大市场TB9-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923********7516

联系电话:158******64

20241230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由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No:GZJ24430000596131117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千层酥(香葱味)(糕点),商标:徐家村和图形,规格型号:500/盒,生产日期:2024-10-19,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052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12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GZJ2443000059613111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检验报告》(№: GZJ24430000596131117)中所述不合格产品。  

经查,上述“千层酥(香葱味)(糕点)”是当事人于20241027日从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进购的,进价10/盒,共进购24盒。20241029日至20241126日,以12.8/盒的价格销售了15盒,共计192元,20241207日至20241217日,以9.9/盒的促销价格销售了9盒,共计89.1元,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上述“千层酥(香葱味)(糕点)”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81.1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可核实的违法所得为281.1元、货值金额为281.1元。

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以及进货票据,但未索取涉案“千层酥(香葱味)(糕点)”的合格证明文件。

20241231日,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抽样单》1份、《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抽样现场照片9张,证明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依法进行抽样的事实。

2.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 GZJ24430000596131117号《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千层酥(香葱味)(糕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本局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 GZJ24430000596131117号《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4.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以及抽样人员的资质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和抽样人员的资质。

5.本局于2024123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经营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情况、经营者以及受托人的身份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的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开具的送货单据2份,《采购入库详情》1份,“千层酥(香葱味)(糕点)”的销售单1份,本局于2025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千层酥(香葱味)(糕点)”的购进和销售情况以及有关具体事实。

8.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整改报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9.本局于202517日对供货商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本局对供货商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未在供货商经营场所发现上述不合格“千层酥(香葱味)(糕点)”的事实。

10.本局于202517日对供货商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给当事人的事实以及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的市场主体资格、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11.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提供的《安化县食品经营单位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1份、送货单据1份、《长沙馀福记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1份、长沙馀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各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安化县富达综合批发部履行进货查验以及购买上述“千层酥(香葱味)(糕点)”的具体情况。

12.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2份,证明本局作出的有关检查询问通知的情况。

13.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4份,证明本局对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14.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商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02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3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1.1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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