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安化县唯创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97699654B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柳树塘村
法定代表人:谌**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5******
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化湘亚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一案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对账单打印件、业务对账单序号1-12的效果图等资料。
经查,当事人在为安化湘亚医院制作医疗广告时未查阅相关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2023年4月1日开始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当事人为安化湘亚医院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可核实的费用为4468.4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以及受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提取相关证据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业务对账单》复印件1份、效果图打印件12张,证明当事人为安化湘亚医院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检查以及询问通知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2025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38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4468.41元;
2.罚款4468.41元(处广告费用 1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