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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4723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3-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5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2024年12月0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标有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剑南春”注册商标的产品:“浓香型剑南春”,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00616,共计6瓶;(2)标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注册商标的产品:“国窖1573”,规格:500ml/盒,生产日期(批号)20210329 1061V4,国窖1573酒物流码均为151908900604782396,共计2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授权委托人、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以上产品鉴定为属于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國窖”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假冒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剑南春”注册商标的商品。本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产品均为当事人经营者的父亲赠予,之后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放在酒柜内销售。“浓香型剑南春”的销售价格为450元/瓶;“国窖1573”的销售价格为980元/瓶。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销售情况、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4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谭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12月0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拍婚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4.本局于2024年12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本局提取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各1份,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的主体资格、分别拥有“国窖”“剑南春”商标专用权及委托处理相关维权事宜的事实。

  6.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LZLJD鉴字(2024)第9064039号)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7.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出具的《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7429号)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相关资料3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4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社会影响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及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标有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剑南春”注册商标的商品:“浓香型剑南春”6瓶;(2)标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注册商标的商品:“国窖1573”2瓶。

  2.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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