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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4787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3-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5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湘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N09N9D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南华村第一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夏**                

身份证件号码:43023******

联系电话:181******           

20241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产品展示间内发现有11提由当事人生产的“黄精长寿面”:在外包装正反两面的左上角标示有“”字样,在该字样的左侧标示有“黄精长寿面 礼面”字样,右上角标示有“”字样的图标,在“”字样正下方标示有“中国多花 黄精之乡”字样,在“”字样的图标正下方标示有“古法技艺 非遗传承”字样,在“黄精长寿面 礼面”字样正下方标示有“安化湘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该产品包装左侧标示有食用方法,右侧标示内容为:“黄精又称[仙人余根] 曾被李时珍誉为[宝药],产品名称:黄精长寿面,配料:安化黄精、高筋面粉、水、碱,净含量:3KG3KG/提),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3092305805,生产标准代号:LS/T3212,保存方法: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打印(内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09.18),生产企业:安化湘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电话:0737-7221480 18166285288。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面条超出许可范围。本局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黄精长寿面”是当事人于20248月委托有面条生产资质的安化县飞勇面条厂生产,委托生产数量40kg,委托费用为8/kg,共计320元。包装盒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并由安化丰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当事人之后将上述面条装入包装盒,规格为3kg/提,共包装成成品11提,销售价定为28/kg。当事人称剩余7kg用于赠送客户和自行试用,暂未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生产的40kg“黄精长寿面”货值金额共计11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夏慧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夏铁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等权限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1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以及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于202412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入库单》《产品委托代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生产厂家安化县飞勇面条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安化县飞勇面条厂销售单》(0003279)照片打印件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本月对安化县飞勇面条厂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通知安化县飞勇面条厂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于20241219日对安化县飞勇面条厂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安化县飞勇面条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复印件、经营者廖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品委托代加工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安化县飞勇面条厂生产涉案食品的数量、费用的事实。

20253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46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后,于2025317日向本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报告》。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所从事的食品生产活动风险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 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黄精长寿面 ”11提;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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