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align:justify;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line-height:26.5pt; ">
当事人:安化了闲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5W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村**组
经营者:黄**
**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9********23
联系电话:138****0903
2024年10月8日,本局接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单(143******2024100852747215),投诉人声称“在抖音商城‘了闲黑茶铺’店铺购买了(仙缸洞三十两)黑茶,茶叶的生产日期比出品商的成立日期还早。”等内容。
2024年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1支涉案“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其标签具体内容为“产品名称: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配料:安化仙缸洞黑毛茶,原料等级:二级,产地:湖南安化,产品标准号:GB/T 32719.2,生产许可证号:SC1144309****259,保质期:符合储存条件的情况下,可长期保存,委托生产厂家:安化领峰茶厂(普通合伙),厂家地址: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村,生产日期:2018年9月16日,净含量:900g,出品商:安化了闲茶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安化县江南镇**村。”,本局依法对涉案“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上述“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是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份在安化***村购买的毛茶,并于2018年11月份委托安化**茶厂加工制作而成的花卷茶裸茶,该批“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共生产20支,成本价为300元/支,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开始在网络平台对“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以整支和茶饼的形式进行销售,标签是当事人自行打印张贴的,茶饼是由当事人从整支“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上锯下的裸茶包装而成的,因当事人不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将上述“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标签的生产日期标成了2018年9月份,与裸茶的实际生产日期(2018年11月份)相隔2个月,
整支的销售价格在650元至680元之间,茶饼的销售价格为88元/个,截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销售金额共计6562元,具体销售明细为:2024年4月4日销售3支、价格680元/支,2024年4月5日销售1支、价格为657元/支,2024年4月6日销售1支、价格为677元/支,2024年4月10日销售茶饼1个、价格为88元/个,2024年8月8日销售1支、价格为680元/支、销售茶饼3个、价格为88元/个,2024年8月9日销售2支、价格分别为680元/支和 650元/支,2024年8月19日销售1支、价格为650元/支,2024年8月30日销售茶饼2个、价格为88元/个。
另查明,已有7支“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被赠送,2024年10月5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者的2支“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已进行退货,加上现场检查发现的1支,库存数量为3支,按650元/支的价格计算,库存货值为1950元。对于退货的2支“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本局已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张贴标签与分装茶饼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8512元、违法所得为6562元。
因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标签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与裸茶的实际生产日期仅相隔2月,对茶的品质的影响不大,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亦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标注与裸茶实际生产日期不相符的行为属于标签瑕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单以及所附的投诉材料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本局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8份,证明当事人“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的有关销售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网上店铺《召回通知》截图1张、退货退款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对投诉人进行退款、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对安化领峰茶厂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安化领峰茶厂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2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化领峰茶厂为当事人生产“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的事实经过以及安化领峰茶厂的市场主体资格、生产资质、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4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62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仙缸洞三十两花卷茶”3支;
3.罚款5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