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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51166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4-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6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王记振坤炒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E0F00E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华莱城1028

经营者王振坤

身份证件号码:320382198501303117

2024121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干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114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421617显示荔枝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g/kg)为≦0.1,实测值0.3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1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FJ242161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批次荔枝干是当事人2024120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严丽干果商行进购的。购进数量:2件,每件24斤,共48斤,购进价格:17.5/斤,购进金额:84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荔枝干以25/斤销售24斤,剩余24斤荔枝干于20241216日退回给长沙市雨花区严丽干果商行,共计销售额是600元,盈利180,违法所得为60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发的编号为NOFJ242161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本局于202501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NO:FJ2421617)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结2025〕10401)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依法告知相关权益的事实。

证据本局于2025021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及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荔枝干进货单和退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510401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取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本局于20252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由本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照片一张,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1800341059)复印件各一份,抽样人员资质信息两份,证明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抽样检验资质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购食品时要索要供货方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及台账;

2.销售食品时也要做好台账及销售记录。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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